【本報高雄訊】台南縣政府誤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給陳振旺二十多萬元,其中四萬八千元還是陳死後續發,縣府發現錯誤後向陳的家屬追討,但多數補助款超過追討時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縣府只能要回六千元。
縣府向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陳振旺和另一名低收入戶彭仁生同在八十八年七月間向新營市公所申請補助,陳振旺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三千元,彭仁生低收入補助每月六千元,可是市公所核對清冊時沒有檢附彭的帳戶,只把彭列在陳的帳戶下,使得彭的補助款都撥到陳振旺帳戶中。
彭仁生九十一年三月到九十二年一月住進教養院,沒有補助,九十二年二月之後取得中低收入補助,每月三千元。
判決書說,陳振旺九十年八月間死亡,縣府仍續撥補助款,這些錢都轉入陳的家屬帳戶。總計陳生前溢領補助款十五萬六千元,死亡後陳家多領四萬八千元。
九十年施行的行政執行法規定,公部門向民眾追討返還不當得利的時效是五年;依法計算,縣府要陳家返還八十八年七月到九十二年四月間的溢領款,只有九十二年發的兩筆共六千元,因縣府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函文陳家追討,由此追溯時效仍在五年內,所以陳家要還六千元,另十九萬八千元不用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