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今年2月已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草案,婦女新知基金會昨召開記者會指出,多年來礙於門檻過高,導致贍養費看得到、拿不到,呼籲進入立院審議時,立委提案版本應將「生活陷於困難」的贍養費要件刪除,改以「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為要件,才能讓因婚育、家務照顧而離職的一方能獲得實質彌補。
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法版本的立委范雲說,《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規定因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但根據研究,從2009至2018年這10年間,僅21人成功聲請,多數駁回理由都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高門檻。
婦女新知說明,若法院認定贍養請求人有工作能力,高機率會駁回請求,而不考慮請求人是否因離開職場太久,或為了照顧小孩而事實上難以找到工作,有陷入貧窮的風險。即便被法院認定無法工作,也有可能因戶頭有少量存款而被駁回。
台灣婦女展業協會祕書長林香如說,協會服務個案時發現,當婦女進入婚姻、生子,若被迫離開勞動市場就會減損工作能力,機會成本在婚姻裡減損,因此家庭中承受更多家務勞動的一方若離婚,應有足夠權益保障。
實際案例中,有中國大陸籍配偶因丈夫外遇訴請離婚,她婚後辭職照顧子女,在台也難找工作,離婚後請求贍養費;法官以婚姻破裂女方非無過失一方,駁回請求。有律師說,實務上贍養費難請求,經常改請求子女扶養費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