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榮譽教授)
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在實際執行上衍生的諸多弊端(續)
之前我用了連續四周的專欄篇幅,具體探討比利時在「安樂死合法化」之後,出現在實際執行上的弊端,以及在醫療倫理與法律上引起的爭議。以下就比利時的「安樂死法案」本身作一些論析:
七、比利時「安樂死」法案與美國「醫師協助的自殺」立法之對比||比利時的「安樂死法案」是世界上最寬鬆的安樂死法案
美國加州早在一九七六年就通過了「自然死法案(The Natural Death Act)」,可謂是開風氣之先,其內涵是以法律承認成年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指示其醫師在其疾病末期時,停止或撤除維持生命的醫療設施,這也是全世界最早通過與實施的自然死法案,讓絕症末期的病患得以要求停止或撤除維生設施,而能免於醫療的無謂干預及折磨,享有自然死的尊嚴。這個法案一方面保護了絕症末期的病患,能夠免於醫療干預的痛苦,另一方面也保護醫師可以不必一直進行無謂且無效的救治或醫療措施。
雖然美國率先通過及實施「自然死法案」,但迄今美國各州都沒有為「安樂死」立法,目前僅有奧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緬因州、加州、科羅拉多州、新墨西哥州、紐澤西州、夏威夷州等十個州與華盛頓特區通過了“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PAS”(醫師協助的自殺)法案,簡稱為“Assited Suicide”,也稱為“Medical Aid in Dying”(臨終醫療援助)。【慧開註:根據維基百科英文網頁,美國各州通過的明明就是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醫師協助的自殺),根本就沒有「尊嚴」或「不尊嚴」的字眼與意涵,而維基百科中文網頁卻翻譯為「尊嚴死」,實在是誤導眾生。】
美國的「臨終醫療援助」與比利時的「安樂死法案」不同,美國不允許醫師主動執行安樂死。支持者認為美國的立法設計嚴謹,目前並無濫用的案例。然而,反對者提醒,我們不能低估法案過度開放後,可能會出現的諸多風險。比利時的演變就是一個警鐘,法案一旦放寬,原有的界線就極可能難以守住。
我在網頁上搜尋到一篇標題為〈世界上最寬鬆的安樂死法||比利時安樂死法〉的文章,作者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的于佳佳副教授,刊載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三十八期。根據這篇文章,比利時在二○○二年頒布「安樂死」法案,二○○三年開始正式實施,之後經過二○○五年及二○一四年兩次修訂,成為迄今世界上最寬鬆的「安樂死法案」。難怪比利時安樂死的執行案例數一直持續快速增長,特別是從二○一四年至二○二四年這十年間,從一八一六例暴增至三九九一例,超過兩倍有餘。
為什麼說「比利時的安樂死法案是世界上最寬鬆的安樂死法案」?首先是執行的方式寬鬆,「積極安樂死」的合法性得到立法承認,不僅包括醫師提供藥劑,病患可在自主管理的情況下,自行注射或服用藥劑結束生命,也包括醫師透過親手注射藥劑為病人實施安樂死。其次是年齡規範寬鬆,申請安樂死的病患竟然沒有年齡限制,就連不具有自主能力的兒童,只要具備有辨識能力就可以有申請權。尤其甚者,申請的理由寬鬆,幾乎等於沒有設限,成年的病患以及具有自主能力的未成年病患,不但可以基於遭受到肉體折磨為理由,甚至可以基於遭受到精神折磨為理由而申請「安樂死」,而且不須以死亡將會在近期內發生作為申請安樂死的前提條件。
還有一點讓我非常驚訝,覺得難以置信的是,執行安樂死的醫師,可以不需要是病患的主治醫師,也不需要具備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的知識,怪不得會發生前述「莫替爾教授的母親安樂死」的爭議事件。
如此寬鬆的安樂死法案最終造成的後果是,在臨床上帶給比利時的醫師莫大的負擔,面對各種病患經常性地提出安樂死的申請,醫師們需要在繁重的日常醫療工作與活動之外,騰出大量的時間來討論安樂死申請案的合法性與適當性。就有種種奇奇怪怪的理由與情況,包括之前所述的失聰雙胞胎兄弟,因為即將失明就申請安樂死並成功執行,還有一位要由女變男卻變性手術失敗的病患,因為覺得自己不男不女成了怪物,就申請安樂死並且成功執行。
我在之前就說過,比利時人往往會僅僅因為他們的生活突然變得黯淡,就尋求「安樂死」,而如此寬鬆的安樂死法案,正好提供給這些「一心求死」的人一項「合法」的死亡途徑。凡此種種光怪陸離的「安樂死理由」,就是寬鬆的安樂死法案本身所引發的,猶如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這是活生生的前車之鑑吶!難道我們想要重蹈覆轍嗎?(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