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台北社子島堤防外的和尚洲92年前因淡水河淹沒消失,光復後浮覆重新編列並分割地號,登記為國有;李姓男子主張祖輩為和尚洲9筆地號地主,提告確認土地是他和另外156人共有,命國財署塗銷土地應有部分1/157登記。李一、二審勝訴,國產署未上訴而確定。
浮覆地是指土地原本為陸地,經過河川淹沒後成為河流的一部分;後來該土地重新浮出水面成為陸地。
類似浮覆地案件近年屢見,法院多認為土地登記為國有後,過了15年不能請求塗銷登記,贏家多是國有財產署。但憲法法庭2023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判該判例違憲後,情勢改變。
此次,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與憲法法庭判決密切相關,憲判認定最高法院1981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其中「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規定,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違憲。因此,後來這類案件,大多判民眾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