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教保人員條例修法後,若出現體罰等不當對待事件,幼兒園所負責人要連坐並公布姓名,公立國小附幼雖有園主任負責,但負責人多為校長,北市已有四名校長被連帶裁罰六千元,還被公布姓名,直呼被汙名化。教育部允諾研議不可歸責於負責人的範疇。
台北市一百三十七間公立國小有一百三十一間有附幼,超過九成,依據「幼教法」名詞定義,「負責人」是指教保服務機構登記名義人,國小附幼以校長為負責人,但國小校長因業務繁忙,附幼大小事大多由園主任負責。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延平國小校長陳清義直言,不當對待事件通常都在班級內發生,一般私幼小小一間很容易發現,但國小空間大,校長每天公務繁雜,個別班級的事很難發現,附幼老師也不像私幼由負責人挑選,卻要比照私幼負責人被連坐並公布姓名。
陳清義說,已發函向教育部表達不滿,得到的答覆卻是「依法行政」,校長協會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