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是維持國家社會秩序和治安的武裝力量成員的總稱。「警察」這一稱呼最早起源於西元前六世紀古希臘的雅典城邦。
十七世紀末,警察首先在歐美大陸國家形成獨立的部門,其中以英國警察最為著名。它不僅在各郡建立起制服警察,還建立了偵緝隊和秘密警察。
我國的警察原稱巡警。「巡警」這一稱呼是一九○二年由清朝直隸總督袁世凱首創的。一九○二年五月,袁世凱仿照八國聯軍在天津都統衙門的「巡警辦法」制定章程,並在省城保定首創巡警局。開始有警幹五百人,後發展到三千人。我國巡警最先出於保定,而其發展卻在天津。按照〈辛丑條約〉規定,天津二十華里內不准駐紮軍隊,巡警不在此限。於是袁世凱擴大巡警力量,作為鎮壓人民,擴張個人權勢,排除異己分子的工具。袁將保定的三千名幹警調入天津,充實軍備力量、在天津縣下設五局,每局各設四區,其總局設在天津,由總督衙門調遣,直接管轄七個大隊,這七個大隊是:馬巡隊、河巡隊、備差隊、探訪隊(偵緝隊)、消防隊、軍樂隊和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