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動部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修正後,勞雇得協商延後退休,若未能合意延後退休,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雇主除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逾六十五歲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表示,退休與資遣不同制度,本次第五十四條修正,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
勞動部說,若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舉例勞雇雙方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六十七歲,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六十七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勞動部提醒,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包括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