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尊重是言論自由的基本前提

 |200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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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畫所引發的抗議活動,在世界各地爆發後,目前已有九人喪生。逼得歐洲議會主席方德勒不得不發表聲明,坦承歐盟媒體刊載的漫畫對回教徒是一種侮辱。

方德勒在聲明中表示:「歐盟維護它賴以建立的價值,而表達意見的自由就是其中的價值之一,但此一價值必須在對他人宗教信仰與文化感受度予以尊重的範圍之內。」方德勒進一步說:「表達意見的自由必須避免任何冒犯他人的行為,尤其是那些對維護表達意見自由價值負有特別責任的人們。我深知對許多回教徒,已被刊登的漫畫對他們的信仰是一種冒犯與侮辱。」

對於此事件,國內媒體大都以國際新聞的角度來加以處理與解析,但就其深一層的意義而言,言論自由的意涵為何?是值得我們進一步去加以探討的。

言論自由是任何民主國家中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如果有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隨意的侵犯到人民的言論自由,勢必就會被列入違反言論自由的國家,甚者會因此而被調降該國民主化程度。

但言論自由是否可以任人恣意妄為,尤其對倡導新聞自由的媒體而言,是否高舉新聞自由的旗幟就可以暢行無阻?西方自由主義思想家彌勒在「論自由」一書中強調,自由乃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方可稱之為真自由。就此自由的真諦而言,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即是要尊重他人。

我國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是在刑法第三百十條卻又有誹謗罪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針對此一爭議,大法官會議的第五○九條解釋文中指出,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另依據我國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由上可知,言論自由絕不可妨礙他人,不可造成緊急危難,更不可違反社會秩序。如有違反上述情形的言論,是可以受到法律約束。

總之,言論自由的真諦是要能夠尊重,能從理性、倫理與法律的角度去尊重他人。理性的尊重,就會判斷其言論是否得當;倫理的尊重,就能體會對方的感受;法律的尊重,就不會有侵害他人言論。此次的國際新聞事件,可做為國內言論自由之借鏡,言論與新聞自由不可無限上綱,而是要以尊重為基本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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