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有機農產品」要驗證 標示不實最高罰60萬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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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表示,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標示有機或品質不符,經轄管主管政府查處違規事證屬實,依法裁罰。圖為傳統市場示意圖,非當事菜攤。圖/曾學仁

【本報新北訊】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傳統市場3件產品,攤商自行以立牌書寫「有機」字樣示,未展示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農業部農糧署表示,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標示有機或品質不符,經轄管主管政府查處違規事證屬實,依法裁罰;未按規定標示者,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至30萬罰鍰。

農糧署表示,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含有禁用物質、未經驗證合格以有機名義販賣者,可處6到6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相關販售業者務必按本法規定辦理資訊告示。

農糧署表示,有機農產品對健康安全飲食與生態環境皆有正面的影響,有機農產品標章為綠色正圓形,圖樣內有「TAIWAN ORGANIC」、「有機農產品」等字樣;有機農業促進法明定要以有機名義標示販售農產品,須經第三方驗證機構嚴謹稽核把關,確認產銷全程均能符合有機驗證基準相關規定,才能通過驗證。

而包裝販售的有機農產品應明顯標示品名、原料名稱、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原產地、驗證機構名稱、驗證證書字號等應標示事項;每一個販售產品包裝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消費者可以藉由該標章辨認有機農產品。

農糧署指出,散裝販售有機農產品,依法規定農產品經營者應於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展示品名、原產地(國)、驗證證書影本或進口有機農產品同意文件影本。

農糧署為協助消費者辨識合格有機農產品,建置台灣有機農業資訊網,消費者可按標示或告示資訊,查詢相關驗證狀態資訊,如遇有疑似違規販賣有機農產品,可檢具事證提供轄管地方政府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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