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中清交流道加油站囤油,市府工業科引用石油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罰款十萬元,被指不痛不癢,無法達到遏阻效,但如依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三、第四十條相關規定,可處一百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對外界質疑「避重就輕,引用輕微罰則,讓守法業者損失慘重」,工業科長否認,並說如果有質疑,可循正常程序告發,市長胡志強也表示:「依法行事,就只能罰這麼多。」
台中市政府也許沒說謊、沒袒護,但可能引用法條不當。上周,台北縣查獲囤油,就處罰一百萬元,縣政府就是依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三、第四十條處罰,為何台北縣可,台中市不可?
油價將在下月二日調漲,囤積油料現象已出現,有些計程車司機甚至買了許多塑膠桶,在後車廂儲積汽油,幾乎讓計程車成為「流動未爆彈」
;民眾在家中貯油也如同不定時炸彈,但能節省的錢有限,實在犯不著拿生命與財產冒險。
道理雖然簡單,但預期漲價的心理,的確會造成不理性的恐慌行為。政府決定油價一次漲足,以避免預期漲價心理,減少囤油,是正確的決定,但中油表示,除非有新規定,「否則民眾提桶加油,沒理由不賣」。
中油此種說法也不對。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民眾提桶加油,應留意是否確屬特殊需求(如農機、發電機、動力機械等),並視個案婉拒銷售。
為防範不正常囤油現象,報載經濟部能源局已採具體措施,協調中油掌控發油數量,加強查察,對不正常購油數量予以約束。中油現階段對加盟站送油增幅,以不超過四月份數量的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但對不正常購油及囤油行為,能源局也援引石油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說可以處罰十萬至五十萬元罰款,看法與台中市政府一樣,但為何台北縣政府、中央政府看法不一,引用法條不同?經濟部實應檢討「統一口徑」,才能「對症下藥」,立刻糾正與規範,否則影響市場安定及公共安全,將後悔莫及。
王嘉發(北縣汐止/公務員)
油價即將一次漲足,目前有不肖加油站囤油,也有民眾買油儲存,政府有關單位已加強查緝,但不法囤油,依消防法只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實在是不痛不癢,與囤油惜暴利相比,根本就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筆者認為,如抓到違法囤油,除了提高罰款,中油取消不肖加油站合約外,應以公共危險罪移送,以杜絕不法惡行,保障公共安全。
宋隆俊(台北市/電視台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