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將遺產留給兒子張國煒,張國政提起遺囑無效訴訟,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昨宣判駁回上訴,認定此密封遺囑符合規定要件,屬有效,仍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
張榮發於二○一六年過世後,留下遺囑,提及「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不動產全部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願眾子女皆能和睦相處、互相照顧」。遺產須分給其他繼承人的扣除特留分後,張國煒可分得約一百四十億餘元。
大房三子張國政認為,張榮發於二○一四年十二月間製作的密封遺囑並非由張榮發親自簽名,張榮發也未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等,對張國煒向台北地院提出確認遺囑無效之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張榮發遺囑已具備遺囑要件,判決張國政敗訴;張國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院昨仍判張國政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