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 不等於 特別費 修法干涉司法

羅士禹(北縣土城/公務員) 鹿鳴(高雄市/文字工作者) |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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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正「會計法」,有意將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所引發的法律責任,一起除罪化,筆者對此期期以為不可。

特別費與國務費的基本性質不一樣,兩者用途及檢據核銷手續也全然不同,特別費制度已沿用數十年,並有補貼性質的「歷史共業」意涵存在,修訂「會計法」至多也只能將特別費除罪化。

筆者認為,國務機要費應該讓司法來解決,讓法官就法論法作出裁量,立委絕對不能剝奪法官的權力,不能藉著修法權限干涉司法。

羅士禹(北縣土城/公務員)

報載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修正「會計法」,希望將首長特別費、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國民黨團也提修正案,欲將首長特別費除罪化,但不包括國務機要費及機密費。

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已爭議許久,但解決之道是讓證據說話,由法律定奪。

自從馬英九身陷特別費風暴後,陸續引爆執各級首長的特別費皆有直接入帳情事,不論缺失是出自當事人混淆特支費與特別費,或「便宜行事」,有欠周延的規定,確實有「陷人於罪」之嫌,有必要修法讓「共業」走入歷史。

但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性質完全不同,國務機要費無論用途是「國內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必要支出,或逕將之視為「機密費」使用,皆明文規定必須檢具原始憑證列報,拿來買珠寶、鑽表,就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強行比擬特別費,簡直是拿「牙籤」比「雞腿」,根本沒法相比,不倫不類。

司法審判曠日廢時,固然有必須徹底改革之處,但政治人物動輒頻鑽「知法、玩法、弄法」的巧門,進而以行政黑手染指司法,亦難辭其咎。當事人若真是坦蕩蕩,就該尊重司法定奪,過多的動作,僅是凸顯心虛罷了!

鹿鳴(高雄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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