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出軌人夫質疑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判決,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原則合憲」,但不管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多久都不准提離婚顯然過苛,不符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意旨,相關機關兩年內應修正;逾期未修法,法院依判決意旨裁判。
法務部指出,法務部肯定憲法法庭維護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用心,至於判決另認為個案過苛而部分違憲一事,法務部予以尊重,並將依照判決意旨,自判決宣示日起兩年內,積極研議妥為修法。
憲法法庭認為,若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准有責配偶離婚,形同強迫維持形骸化的婚姻,完全剝奪離婚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過苛,不符憲法婚姻自由;在「相當期間」、「過苛」兩要件下,有衡平必要。至於「相當期間」是多久?交由立法院決定。
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夫妻可請求離婚的要件有十個,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他方、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故意犯罪遭判刑逾六月等。
因條件過於嚴格,一九八五年增列第二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不過但書的規定遭質疑侵害基本權,也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當一方已沒有意願繼續維持,而法律又規定造成婚姻破裂唯一有責任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保障的往往只有婚姻的外在形式,沒有實質內涵,甚至不利子女身心健全。
弱勢配偶
婦團:經濟保障不足
婦女新知基金會聲明,國家有必要重新審視離婚後弱勢配偶的經濟安全,並予以更周全保障,才能真正保障弱勢配偶的「婚姻自由」,呼籲法務部與立法者盡速改善民法親屬編中,對離婚配偶經濟保障不足的問題。
婦女新知呼籲,應修改現行民法一○五七條贍養費規定的「生活陷於困難」要件,修正為「夫妻之一方因結婚、懷胎、養育子女或從事家務勞動,於離婚時減損其就業能力,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才能確保贍養費制度發揮經濟保障功能。
此外,婦女新知指出,現行法中,僅軍公教、政務人員退休金(俸)陸續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其他職業年金卻未納入,不僅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嫌,也造成因配偶職業別不同,保障也不同,主張應修法將所有職業的職業年金請求權及其期待權,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