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被稱為海外反避稅殺手鐧,受控外國企業(CFC)新稅制預計2023年上路,台商透過紙上公司的避稅手法將不可行,勢必要重新配置海外資產。
假設在台灣的王小姐與B企業,各持有境外公司A的50%股權,境外A公司當年度稅後盈餘新台幣2億元,王小姐、B企業各自獲配1億元股利收入,依規定,這些所得必須課稅。
為租稅規畫,王小姐與B企業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即租稅天堂,成立一間受控外國企業(CFC),透過操控這間CFC的股利政策,把境外A公司盈餘保留在CFC不分配,如此一來,王小姐與B企業就不必繳稅。
為防杜上述規避台灣納稅義務的行為,CFC制度2023年上路。未來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王小姐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B企業則要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強調,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也不會溯及既往,並設有兩大豁免門檻。第一,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第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只要有一個條件符合則可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