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與律師考試將有重大變革,八月起所有應試的法律科目,都將附法律相關條文,此舉對考生及我國日後的法學教育發展走向,都將產生大影響,學界和法界對此意見分歧。
贊成的論點多半是從法學教育不應局限在背法條,而是要讓學法的人從了解法律的立法意義、內涵為出發點,進而找出解釋與適用的範圍,司法官與律師更不該是背誦的機器,只會呆板的強記卻不懂得應用,並不是法學教育的終極目標。
反對者則認為,國家考試法律科目都將附條文,將影響考生研讀與背誦法條的意願,法學教育會和實務漸行漸遠。
筆者認為,目前司法人員考試,多半有許多記憶法條的刻板題目,因此,才會有所謂考古題大全,只會背誦卻不知所以然的考生,反而可以得到高分,但司法官或律師考試的題目就十分靈活,甚至可說愈來愈艱深,一個題目很可能涵蓋數個不同概念的法條,只背法條分數極低,所以考試附不附法條,對司法官或律師的考生而言,恐怕實質幫助並不大。
重點是,國內以考試取才的觀念,及太過注重理論的題目,甚至命題委員長的門戶之見,才是讓考生無所適從,國家考試讓考生感到挫敗與失望的主要原因。
以美國為例,律師資格並不難考,但市場自有淘汰機制,濫竽絕對難以充數;反觀台灣,卻凡事以考試掛帥,造就一堆讀死書的考生,日後當然也是食古不化的司法官或律師。
所以筆者希望,考試附法條只是法學教育和考試改革的開始,在刻板的筆試成績外,如果能加上實務的考核分數,或許會更完美、客觀。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