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新增教保人員對幼兒身心虐待、霸凌及其他身心暴力等不當對待行為的相關規範,如果教保員違法虐童,最重可罰六十萬元。
這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法,特別新增身心虐待、不當對待等虐童條款,根據教育部說明,身心虐待幼兒是包含對幼兒體罰、霸凌、性騷擾以及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達到違反人道程度、對幼兒身心健全發展造成侵害。
教育部舉例,過去曾有案例是持鍋鏟毆擊幼兒腳底、將幼兒塞入窄櫃,或是教保員餵食幼兒時手拍臉頰、大動作按壓頭部,讓幼兒害怕且拒學,都算是身心虐待。
另不當對待方面,忽視、疏忽對待或拒絕回應幼兒等,例如教保人員不讓幼兒吃飯、不讓幼兒就醫等行為,也列入違法範圍。
這次修法也明定提高罰鍰,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如果違法,罰鍰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此外,教保機構如果發現教保人員有虐童等不當對待,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而政府主管機關也要設立委員會等調查處理,此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法也明定,教保員若對幼兒有違法舉動,視違法情節輕重,會被罰一年至四年、或終身不得當教保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