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志成
桃園陳先生問:
上個月前總統李登輝先生至桃園大溪參加大溪鎮公所舉辦的活動,遭到一名不滿其施政作為的民眾潑灑紅色墨汁,請問該民眾的行為否涉有犯罪?檢察官可否未經李登輝先生之同意逕行將該名民眾起訴?
沈志成律師答:
本件案例中,該名民眾在公開活動的場合,向李登輝先生潑灑紅色墨汁的行為,應該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依法應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又公然侮辱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乃論之罪未經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本案例中,李登輝先生的配偶亦有告訴權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提出告訴時,檢察官是不能追訴的。所以該名民眾雖然涉有公然侮辱一罪,但是如果李登輝先生及曾文惠女士未於知道犯罪之人為何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提出告訴時,該名民眾是不會遭到追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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