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財團法人大考中心,因所在地台灣大學要調漲租金,及少子化使報名學測、指考的人數減少,加以物價上漲等,今年指考報名費要漲百分之十六點七。
大考中心辦指考是獨門生意,而且考生與大考中心是處於交易資訊與成本不對稱狀態,而且大考中心財務收支缺乏監督機制,成本支出、調漲計算公式付之闕如,如今在經濟不景氣下,要調漲報名費,加增考生負擔,不但值得商榷,更缺乏正當性。
大考中心雖是財團法人,但是由教育部出資五億元設立,監督機關是教育部,大考中心董事會也有教育部代表參與,但奇怪的是,大考中心去年底就宣布要調漲指考報名費,為何教育部拖了三個月毫無反應,現在才想到要道德勸說,甚至查帳?教育部的行動豈止是慢半拍而已。
類似大考中心由政府出資設立的財團法人不在少數,包括國家文藝基金會、外貿協會等,表面上與一般財團法人無異,實際上是受政府委託執行公權力,從事獨占或非營利公共服務,更具有準司法與準立法權。
根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在執政黨政府組織改造方針下,這類公設財團法人,為適用轉型「行政法人」的對象。
政府出資設立的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本是為處理不適合直接以國家公權力干預的公共事務,在組織編制、人事任用與財務管理上,不適用一般行政機關法令拘束。
但在實務上,公設財團法人的本金與孳息運用,往往成為主管機關或公設財團法人管理階層公器私用、便宜行事的小金庫,決策階層淪為退休高官養老職務或政治酬庸,出現公法遁入私法,規避立法監督,破壞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分立制衡的界線等弊端。
民進黨在野時,曾對公設財團法人多所批評,但執政近八年來,不但照單全收前政府的弊端,還變本加厲,頻頻更換決策管理階層,當成選舉論功行賞政治酬庸。
筆者認為,五二○後就職的新內閣,應通盤檢討公設財團法人的制度與存廢,該簡併的就簡併,提供服務具有壟斷與非營利屬者,更宜修法規範,不容其決策與財務自行其是,脫離主管機關與立法部門監督。
余時欽(台中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