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報導】勞動部二○一八年修訂「就業服務法」,該年十一月三十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薪資若未達四萬元,應公開揭露薪資範圍,違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仍有雇主大剌剌寫著「面議」,實際給薪卻根本不到四萬。據統計,上路迄今三年,全國總計受理二百四十五件民眾檢舉案,卻僅開罰二十九件,開罰率約一成二。勞動部官員坦言,民眾檢舉需檢附雇主刊登的職缺資訊與實際薪資不一致的事證,舉證有難度。
以雙北市為例,台北市至今僅開罰兩件,新北市受理五十一件檢舉案,罰了七件。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表示,民眾向地方政府檢舉時,須檢附雇主刊登的求才內容、敘明實際薪水的薪資條或勞動契約等佐證,但實際薪資的相關文件,通常是錄取後才會取得,若僅是面試口頭告知薪水,難成證據。
地方政府官員則提及,薪資未達四萬未主動揭露,只要抓到就開罰六萬,沒有限期改善,常讓主管機關罰得很糾結,因此會主動到人力銀行巡查,輔導刊登資訊有問題的廠商下架,避免直接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