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官對口供非常重視,審判程序圍繞口供的取得、進行,最終的判決也建立在口供的基礎上。
口供作為古代訴訟證據之王的地位,隨著「五聽」獄訟審案方式的應用而確立,並在後世得到了極大的發展。
五聽,是一種通用的審訊方法,早在西周時代就已經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一曰辭聽,即所謂聽其言詞,理屈則辭窮;二曰色聽,即所謂察其顏色,理屈則面紅耳赤;三曰氣聽,即聽其氣息,理屈則氣不順;四曰耳聽,即審其聽覺,理屈則聽不清;五曰目聽,觀其雙目,理屈則眼神閃爍。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學、心理學的方法,含有科學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結晶。
刑訊,是獲得口供的法定手段。為了避免刑訊濫用而造成冤獄,法律對於刑訊程序的規定非常嚴格。所謂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例如在唐代,刑訊時使用長三尺五寸,大頭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的專用訊囚杖,只能擊打背、腿、臀,且要求這三個部位受刑相等。
刑訊不能超過三次,用刑總數不能超過二百下。如果達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數,被告人仍不肯招認,便可以取保,並反過來拷問原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