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鬧房之俗,近年來已經不太流行了。因為,新郎新娘都是熱戀多年,或者
甚至是「奉兒女之命結婚」。兩人之間,已經無多生疏、拘泥、神秘,和羞澀
之情。
親友也無法難倒新人,所以,我想,鬧房之俗,大約會止於這一代或上一代。但是
新婚鬧房之俗,起源卻甚早。古人深苦之,而不能絕;今人無意中,把它絕了,當
然是社會巨大變遷的結果。
新婚鬧房之俗,在晉時已極盛行,葛洪《抱朴子.疾謬篇》云:「世俗有戲婦之法
,於稠眾中、親屬之前,問以醜言,責以慢對,其為鄙瀆,不可忍論,或蹙以楚
撻,或繫足以倒懸。酒客酗醟,不知限劑。至使有傷於流血,踒折支體者,
可歎也。」可見在晉時,世俗已盛,且其行為,太不合理,太屬過分。
明成都楊慎著《丹鉛雜錄》,也慨乎言之。明時情形是:「娶婦之家,新婿避匿
,群男子競作戲調,以弄新婦,謂謔親,或寒裳而針其膚,或脫履而規其足。以
廟見之婦,同於倚市門之倡(倡同娼)。誠所謂蔽俗也。」以上所記,「規足」即
大家脫掉新娘鞋子,看她腳的大小,甚至用尺來量。古時重小腳,最好是三寸金
蓮,所以對大腳有「金蓮三寸小,橫量」之譏。「廟見」,「見」字,讀
「現」音。新婦進門,登堂即行「廟見禮」,即首次拜見祖先,然後入洞房。
楊慎之意,新婦既經拜過祖先,即列入五倫之內,不能再視為娼優之流,任人狎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