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提升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至法律位階,規範原住民族土地回復、取得、處分、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原保地依法只能轉賣給原住民,且須依照原本的農林用地使用規定。但多年來,全台二十六萬公頃原保地已有一萬公頃被以假人頭轉賣到非原住民手中,甚至開發成溫泉飯店、大型露營區。
行政院通過草案,重點包含原保地繼承應具原住民身分;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族保留地所有權後喪失原住民身分,應限期將土地移轉予原住民;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設定地上權、典權、農育權或抵押權予非原住民相關事項,但向金融機構或原住民族儲蓄互助社設定抵押權者,不在此限;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族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及其地上物,受限制使用致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等。
而為保留既有非原住民的承租權益,草案規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使用國有原保地且迄今仍繼續使用,並已繳清使用補償金者,得申請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