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222人發回 最高院:應審酌心理健康權損害

 |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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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無線電公司(RCA)首波工傷求償案,高院更一審判24人獲賠新台幣5470萬多元,其餘222人發回高院更審。圖/中央社

【本報台北訊】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一波工傷求償案,高院更一審判24人獲賠5470萬多元確定,其餘222人發回高院更審,RCA員工關懷協會宣判於最高法院外高喊:「我們贏了!」

全案源於台灣RCA在民國59年桃園設廠生產家電,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使不少員工罹癌。民國93年RCA員工關懷協會成立,替受害員工或繼承人提出第一波民事訴訟,俗稱「RCA一軍」。

終審最高法院認為,RCA確實使用有致癌風險的化學物質,工作環境也無防護設施,還以污染的地下水為飲用水、洗澡水,應負賠償責任。107年判RCA及其前後任母公司即美國奇異公司(GE)、百慕達Thomson、法國Technicolor等4家公司,應賠償262名關懷協會會員新台幣5億元,另將其他246人求償案發回更審。

然而高院更一審109年3月宣判,24人獲判賠5470萬多元,其餘222人因程序問題或無外顯疾病而敗訴。但24人連同222人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天(111年3月11日)宣判,關懷協會大獲全勝。

最高法院庭長高孟焄說明,過去更一審認定24人罹病與毒物污染有因果關係,並採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判決RCA等公司賠償24人共5470萬元並無違誤,駁回兩造上訴。

關於222人敗訴部分,高孟焄解釋,部分原告主張患有卵巢癌、子宮頸癌、心律不整,被更一審認為無法證明與污染有因果關係,「但雇主本有保護勞工的義務,在毒物職災訴訟中,依法應降低勞工舉證責任」,因此更一審未就原告提出的醫療文獻詳為審酌,有所不當;此外員工因暴露污染環境而擔心罹病風險高,產生心理上恐懼、憂慮等不健康的負面情緒,也不得認定健康權未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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