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外流,行政院昨天通過《國家安全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國安法》修正草案新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違者可處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至一億元罰金。
《國安法》修正草案增訂,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至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定義,包含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認定標準將授權國科會訂辦法。
《兩岸條例》修法草案,增訂受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者,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如要赴中國大陸,須經審查會許可;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返國須通報;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刑責。
此外,行政院會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新增訂綠能設施與數位建設,也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履約爭議調解機制。
政院也拍板「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台工作六年的移工、透過我國教育的僑外生,技術及薪資門檻達到一定水準,可由雇主申請成中階技術人力,滿五年後可申請在台永久居留,另針對產業、家事移工訂定不同適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