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鬆綁 陸偶台居易

 |200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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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昨天宣布,放寬中國大陸籍配偶申請定居需檢附財力證明的種類與範圍。自一月二十八日起,未來中國籍配偶除依據原有規定的「相當財產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證明文件外,專業技能證明、同住家屬收入總額或是台灣籍配偶相應不動產等,也能作為證明。

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指出,未來中國籍配偶在申請定居時所附的財力證明,可就他本人加上台灣配偶、台灣配偶父母的收入或財產合併計算,只要全年所得或存款證明超過新台幣三十八萬元(七月一日後為四十一萬元),或是動產或不動產估價超過三十八萬元(七月一日後為四十一萬元),或是有政府機關核發技能檢定證明文件的任何一項,就算是符合財力證明規定。

劉德勳表示,內政部決定放寬這項規範,目的在提供外籍配偶與中國籍配偶更多的彈性,據內政部的調查目前為止,並未有中國籍配偶曾經發生過無法提出相對應的財力證明文件狀況。這一次修訂只是因應曾經碰過類似問題的外籍配偶所做,中國籍配偶只是一併修訂,以使中國配偶與外籍配偶的規定趨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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