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未來完成立法後,原本子女從父姓的規定將改為子女姓氏由父母雙方約定;不過,在台灣中、南部傳統鄉村,許多家庭仍有「從我姓,財產才分給你」的觀念,換句話說,「宗祧繼承」的觀念仍深植許多民眾心中。
「宗祧繼承」是傳統中國社會身分繼承的主要方式,立嫡以長,唯男子有繼承權,目的在承續宗祧的香火以奉祖先的祭祀。我國民法繼承編過去也有「宗祧繼承」的觀念,以男系繼承為主,女子則沒有立後的權利,換句話說,女子也沒有繼承的權利,重男輕女甚為明顯。
不過,民法繼承編已摒棄廢除「宗祧繼承」制度,吸取歐、美等先進國家的男女平權體制。因此,一個人的姓氏和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並無必然關係,不管從父、從母姓,都可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但目前較受爭議的是,「子女姓氏該隨父姓或母姓,如果父母無法協調子女的姓氏,應如何處理?」
法務部認為應從子女「最佳利益」考慮,而司法院卻認為,子女姓氏的問題並無關法律的「最佳利益」。所以,如果父母雙方無法協商子女姓氏時,宜採抽籤方式決定。然而,不管採取那一種方法,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父母為了子女姓氏要對簿公堂,對家庭氣氛總會有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