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加重賄選罰則,由現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避免「搓圓仔湯」行為,選罷法也增列處罰預備犯刑責。按既定時程,法案經陳水扁總統公布後,年底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即可適用。
經過多次協商,朝野立法院黨團同意立法院長、副院長選舉排除適用選罷法,刪除「一審判決有罪停職」的條文,並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一條、九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以及新增第九十條之二。依據修法內容,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以期約、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進行賄選,刑期將由原本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兩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
協助行賄者的刑期也從五年以下,得併科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選罷法並增列處罰預備犯條文。預備賄選或協助賄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期約或交付的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全數沒收,若無法全數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為了提高破案率,選罷法規定,協助賄選者若在犯罪六個月內自首,其刑將得以減輕或免除;若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協助賄選者免除其刑。倘若在偵查中自白,其刑也可獲得減輕。此次修法新增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也適用選罷法規定;若對有投票權者行求期約、交付賄選或不正當的利益,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選舉區內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使該團體或機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是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提議人、連署人,使其不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議題提議或連署者,其刑期皆提高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