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聞報導,丈夫生前因公司負債留下大筆債務讓太太與未成年的子女繼承,由於繼承人未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致使孤兒寡母沒有謀生能力卻需要負擔龐大的債務。其實民眾只要多加認識民法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就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類似新聞事件的情形發生。
依民法繼承篇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不需要繼承人為意思表示就已經發生繼承的效力。繼承人若不願繼承,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拋棄繼承或主張限定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那就得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債權債務。上述情形就屬如此。
因此,拋棄繼承必須繼承人在知悉得為繼承時起兩個月內向法院主張,若是超過了拋棄繼承兩個月的期限,也超出了主張限定繼承三個月的期限,就已經是概括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了。
當繼承人欲拋棄繼承,只要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報即可,一般代書或法院服務處都有提供範例以供參考。
若第一順位親等近的所有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則繼承權自然由第二順位之卑親屬遞補繼承,若未成年子女需要拋棄繼承,須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為之;子女因繼承所獲得之特有財產,父母有使用、收益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而限定繼承是讓繼承人僅須就所繼承到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的債務,繼承人不用另外負責,不涉及繼承權的變動。所以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若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不過須優先清償已知的債務,仍有剩餘時才依應繼分分配給各個繼承人。
另外,不動產要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逾期會有罰鍰;且土地所有權因繼承而移轉,並不影響抵押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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