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廣告不實 罰300萬

 |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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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灣大哥大網內一族八○一/四○一」廣告,宣稱「網內網外最高送三千兩百元通話費」,公平會裁定廣告內容並未告知消費者正確訊息,開罰台灣大哥大新台幣三百萬元罰鍰。

台灣大哥大表示,昨天該公司重新調出這則廣告仔細觀賞後認為,廣告下方有標明「最高」送三千兩百元,以一般人理解能力,應該不至於會誤認為各種方案都送三千兩百元,因此不認為有引人錯誤的狀況,不排除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公平會委員周雅淑表示,跑馬文字雖然說明八○一或四○一方案最高可撥打的通話時間,折算金錢價值最高可達三千兩百元及一千一百六十元,但「短短五秒就跑完一百多字,一般消費者根本難以快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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