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將增訂身障者或其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的「排富」條款,家庭年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或家庭年所得應計人口所有存款本金、有價證券超過一百萬元,或是土地和房屋價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就不再享有減免優待,藉以減少財政支出。
筆者認為,訂定「排富」條款是曲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因為該法似乎並未授權教育部得以訂定排富條款,而且,所訂的家庭經濟條件過於嚴苛,讓身障者喪失應有權益。
身障者通常缺少高學歷,就業條件較差,所以工作不穩定,家庭經濟較差,即使家庭年所得超過一百萬元,高昂學費也是沉重的負擔;如果是繼承祖產,卻因土地和房屋價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就不再享有減免優待,難道要身障者變賣祖產嗎?
雖然教育部也調整減免方式,未來將依障礙程度,家庭年所得在四十萬元以下的輕度身障者學生,由減免十分之四調整為減免十分之七,這種給予經濟困窘家庭較多補助的作法,應該肯定,但希望教育部能全面考量身障者的經濟負擔,才能真正關懷弱勢。
李德貴(花縣玉里/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