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

 |200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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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嬰兒可處徒刑

桃園地院法官鄭新後:由於嬰兒是無自救能力之人,只要「丟在街頭或任何地方」,在法律上就構成遺棄罪,要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遺棄在公園或荒郊野外,嬰兒可能被野狗啃食、遭蚊蟲叮咬、未被發現等而造成被咬、脫水、缺氧死亡,將構成遺棄致死罪,可以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傷害(如造成眼殘、腿殘或器官的機能喪失等)則是遺棄致重傷害罪,可判三年以下徒刑。

如果是生父母遺棄嬰兒,還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法律處罰相當重。

如何領養棄嬰?

桃園地院家事庭:嬰兒被遺棄後,都會由縣市政府的社會局緊急安置,由於是父母(或監護人)不負責任,社會局會向法院停止嬰兒父母的親權,如果不知父母身分,則由縣府聲請擔任監護人。

在法院判決停止親權,把監護權判給社會局後,等於社會局是嬰兒的監護人,如果要收養嬰兒,先要和社會局聲請,由社會局審查條件認為合格後,再由想收養的善心人士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由法院審酌聲請人的條件是否合適,經法院認定沒問題後,裁定認可收養,此時才算完成收養的法律程序,收養人和棄嬰就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除非日後終止收養,否則棄嬰也擁有對養父母的繼承權。

(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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