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去年判決確定五名死刑犯,但依法有權簽執行命令的法務部長,卻和前年一樣採「拖」字訣,沒有執行一件死刑,使台灣連續兩年達成死刑零執行的紀錄,而在監等待執行的死刑定讞人數,已多達二十八人。
刑法和其他特別法依仍存死刑的法定刑度,檢察官依法起訴求處死刑,法院更是在歷經三審和可多達十次的更審繁複程序後,才可能判決被告死刑定讞,結果案子到了法務部卻遭延宕,真是台灣司法最詭異的怪象。
如果被告罪不至死,或檢察官在啟動偵查程序乃至起訴有瑕疵,相信法院不可能作出死刑的終局判決;反過來說,如果被告濫殺無辜且手法兇殘,泯滅人性且毫無悔意,難到法官可違反國家與人民的付託,硬是不判死刑以符合高層要廢除死刑的意旨?
任何政策的執行都如兩面刃,死刑的廢除與否至今仍有許多爭議,但法治社會憑藉的就是依法論法、依法行政,除非立法院通過廢除死刑,否則司法就不能成為少數政治人物為凸顯台灣人權進步的工具,使司法威信蕩然無存。
政府對死刑存廢的態度,攸關法律的執行與治安的穩定,法務部長曖昧的態度,只會讓法律尊嚴掃地,讓法院判決成為廢紙,讓不法之徒心存僥倖,這樣的「連續兩年死刑零執行」紀錄,非但不足以表示台灣的人權突飛猛進,反而嚴重戕害司法,傷害人民對公正執法的情感與期待,實不足取。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