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首長特別費案二審宣判無罪,有某些人士在宣判前表示,如此牽一髮而動全身的世紀審判,竟然只由合議庭的三位法官決定一切,對原告與被告都是太大的冒險與賭注,建議日後若有類似的重大刑事案件,應考慮引進美國的大陪審團制度,避免三位法官的主觀意識在強大壓力下而有偏頗之虞。
因為,以現行三級三審制度而言,二審的決判可說是代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確定,三審只是書面審,除非下級審出現重大違失或誤用法條,直接改判的機率並不高,頂多發回更審,也是徒然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對正義與事實的釐清毫無助益。
筆者對此見解深有同感。雖然一直有法界學者倡議引進陪審制度,但衡諸我國的國情,及陪審團成員是以能守口如瓶、公正不阿,還有人身安全的考量,至今還是沒能列入刑事訴訟法內,僅以增加「交互詰問」,作為改革的替代方式之一。
不過,筆者認為,重大案件實施陪審制度,須研議可能性與必要性,畢竟法官也是人,撇開是否能承受重大壓力,作出公平判決不談,每位法官對某一法條的選擇適用,可能有不同的主觀見解,尤其是一審與二審之間法官,對同一法律見解大不同的情形所在多有,以馬案為例,把馬英九的清白和政治前途交給二審的三位法官,未免失之公允。
呼籲法務部研究類似重大案件,在二審階段實施大陪審團制度的可行性,增加社會公正人士的參與,避免過於突襲性的裁判,導致社會動盪。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