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產假數增至7天 配偶也能請陪產檢假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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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明定受雇者在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7天產檢假;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也應給予7日陪產檢及陪產檢假,薪資均照給。圖/Unsplash

【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明定受雇者在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7天產檢假;受雇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也應給予7日陪產檢及陪產檢假,薪資均照給,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目前現行勞工懷孕產檢假5日、配偶陪產假5日,行政院會今年7月1日提出修法版本,因應少子女化困境,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之環境,促進工作及家庭平衡,並鼓勵受雇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內容包含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也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未來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雇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鼓勵受雇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

圖/Unsplash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受雇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受雇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受雇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受雇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

條文規定,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超過5天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 ,應給予產檢假超過5天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條文明定,受雇於聘用30人以上雇主的受雇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以及調整工作時間。受雇於雇用未滿30人雇主的受雇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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