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學雜費減免 增排富條款

 |20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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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所得逾100萬 房地價超過650萬 不再優惠 97學年度實施 殘盟:修法不符期待

【本報台北訊】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有重大改變。教育部規畫九十七學年度起,學雜費減免增訂「排富」條款,減免標準依障礙程度減免,改為以家庭經濟條件為主,再合併考量障礙程度、子女人數相關條件。

新增的學雜費減免「排富」條款,包括:家庭年所得超過一百萬元、家庭年所得應計算人口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超過一百萬元,以及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只要符合其中一項,未來學雜費都不再享有減免。

草案也增訂,身障人士子女,就讀各類在職專班,或夜間、假日上課班別,未來也不再減免學雜費和學分費。官員表示,在職專班學生大多已成年,且經濟獨立有固定收入,若學生本身沒有身心障礙,不應再減免。

教育部高教司指出,新修正的「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草案,適用所有高中職以上學校。草案是配合身心障者權益保障法作修正,在檢報教育部部務會報通過、行政院核備後,預計從九十七學年度(明年八月一日)開始實施。

高教司官員表示,修訂後的草案,改為依照評點點數減免學雜費,七點以上全免、六至四點減免十分之七、二至三點減免十分之四。評標項目加增家庭年收入、子女人數;未來但極重度和重度只有三點、中度兩點、輕度一點。

高教司官員表示,家庭年收入一百萬元以上,在一般標準已算中產階級家庭,因此修訂草案不再補助。

殘障聯盟祕書長謝東儒表示,教育部公告的修訂草案,和殘障團體的期待有落差。殘盟希望,只要是身障學生,不管障礙程度輕重、家庭收入多少,學雜費全部減免。身障人士子女,只要考慮家庭年收入多少,不必考慮障礙程度,因子女念書需不需要補助,和家庭收入有關。

中國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常務監事楊憲忠,同意增加排富條款。他說,有些人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但社經地位很高,這些人的子女就學,就不需要政府減免補助。但身障學生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不分障礙程度輕重,學雜費應全免,這才是照顧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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