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姐與夫婿攜手走入禮堂,開始人生新階段,陳家兩老決定幫助小倆口有好的開始。
陳父將名下一間價值三百萬元的小房子過戶給兒媳後,不料,沒多久後獲地政機關通知:贈與不動產,需檢附完稅證明。陳父前往稅捐機關查詢,才知贈與子女嫁妝將被課徵贈與稅,一時不知所措。
依贈與稅法規定,父母若想將房屋及土地過戶給子女,如果直接依贈與契約處理的話,必須根據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價格來計算贈與財產的總價值,超過該年度免稅額度新台幣一百一十一萬元部分,就必須要繳納贈與稅。
父母於子女婚嫁前後半年內所贈與的財物(包括現金存款、股票、房屋等),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時,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因此,在子女結婚當年,父母除可分別利用一般每年新台幣一百一十一萬元的免稅額贈與財物給子女以外,因為子女婚嫁而額外贈與財物,總金額只要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也可以免課贈與稅。
換句話說,也就是子女婚嫁當年度,父母如無其他贈與行為的話,父親及母親可以各自贈與新台幣二百一十一萬元給子女,不需要繳納贈與稅。
至於本案中陳父的婚嫁贈與,依該屋公告現值(並非市價)計算,若超過二百一十一萬元,則必須課稅,如果分成兩個年度贈與,則無須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