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妻與夫家的關係為何?據《爾雅‧釋親》所說:「壻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也就是在婚姻中,男方的父親稱「姻」,女方的父親稱「婚」,顯示經由嫁娶所形成的關係,必然牽涉到雙方的家庭。
又云:「婦之黨為婚兄弟,壻之黨為姻兄弟。」夫妻的親族彼此也有兄弟之義,可知周代婚姻不僅使男女發生夫婦關係,同時也使夫婦之一方與他方家族發生親戚關係。
因此,為人妻者不僅要與丈夫和睦,同時背負著夫家與自己和好的責任;譬如做媳婦的跟公婆處不好,縱使與丈夫感情深厚,也有可能被休離。《禮記‧內則》說:「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
當時妻的地位雖然號稱與夫相等,戰國時期卻有賣妻的事例,《韓非子‧六反》有所謂「嫁妻」之說,原文:「天饑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
其實「嫁妻」,就是「賣妻」,遇到饑荒的年月,一家人百般無奈之下,只有叫妻子改嫁、把兒女賣掉而茍延生命,這也透露了出丈夫對妻子去留,擁有實際掌控權。
周代婚姻制度的目的,在於上祭祖先、下續後世,雖採一夫一妻原則,然於正妻之外准許納妾,避免正室不能生育,香火斷絕,使祖先有不血食之憂。
尤其在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經濟型態下,人們奉行「多子多福」的信條,多生孩子不僅可使家產繼承有了保障,父母年老之際,連帶也有依靠,「廣嗣」的目的,從而導致納妾制度的合法存在。
納妾的風俗大概始於上古時期,《尚書‧堯典》記載,堯聽說舜有賢德,於是將兩個女兒許配給舜:「釐降二女於媯汭,嬪於虞。」
戰國學者尸佼則認為堯把二女嫁給舜,一為妻,一為妾,《尸子》云:「堯聞其(舜)賢,徵之草茅之中……妻之以媓,媵之以娥。」
但當時妻妾的名分並不明顯,如《左傳‧哀公元年傳》云:「虞思於是妻之以二姚。」
虞思,是指有虞國國君,他把兩個女兒嫁給少康做妻子;至於兩女當中何者為妻,何者為妾,《左傳》經文並未詳說,不如《尸子》比較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