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十四日貴版「選民要求不多,馬路鋪平就好」一文,的確地方選舉高談闊論無用,曲高和寡難獲共鳴,就像村里民大會上談統獨不如裝設路燈來得實際,此外,筆者想加上一句「馬路鋪平就別再亂挖了」!
常見公路養護單位剛鋪上柏油、畫好標線,將如月球表面道路回復如初,但翌日又有不明施工單位開始挖鑽,而且竣工回填總應付了事,馬路凹凸起伏似丘陵。筆者曾親睹甫以瀝青整平的路,隨即被電信公司委外的包商「毀容」,地點巧在法院宿舍旁,法官、檢察官上班瞧此情景,亦直搖頭嘆息。
對這種道路劊子手「蓄意」破壞行徑,吾國當真無「法」可管嗎?刑法瀆職及毀損公物罪,應可適用吧?這種挖了又補、補了又挖之挖馬路文化,地方官員或許有利可圖而默許,司法亦鄉愿怠惰,致台灣隨處可見。
台灣人似乎適應惡劣環境能力特別強,早習慣成自然了,俗話說:「起厝動千工,拆厝一陣風。」破壞容易建設難,花大半天修築的路,五分鐘開挖便足以滿目瘡痍。
如此破壞公路和妨害通行的行為,在國外公務員是須負刑責的;而最令人不解的是,為何各施工單位要你補我挖各自為政,不事先協調一次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