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排除保證債務 不該拖民眾下水

 |200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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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法繼承編 保人死、債務亡 銀行公會「威脅」緊縮民眾貸款 是須排除「王又曾條款」 但授信把關是銀行責任

立法院研擬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銀行等四大公會聯合聲明反對,指出八成授信都需要保人,若只留資產、不留保證債務給下一代,衝擊範圍將高達七兆五千億元,銀行面臨倒閉,也勢必緊縮對中小企業、民眾貸款。

銀行公會更直指,增修一一四八條是「王又曾條款」 ,王又曾兒子王令麟等人不需繼承作保債務,無異幫助巨額逾放、惡性倒閉的財團。

銀行公會的憂慮不無道理,但就如同六大工商團體提出降低綜所稅的建議,減稅當然好,但考量政府財政困難及M型社會結構,應該調降的其實是薪水階級與中低收入者的稅,金字塔頂端的高收入者應調高稅率,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同理,一般民眾的銀行借貸應與商業交易分開考量,商業交易影響重大,「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是有漏洞,要有一定的保障,「王又曾條款」也的確應看緊把關;至於一般人「只要財產、不要負債」,當然也說不過去,但很多人作保其實是人情保,甚至是不得不作保,如替上司作保等,因此這類作保,可考慮排除或訂定有效期,以免小民的賠償責任遙遙無期。

不過,銀行公會認為「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勢必緊縮民眾借款,這種說法不負責任,不能當為反對修法的理由,這就如同以前銀行為了衝業績,辦現金卡幾乎無門檻、不必保人,結果造成卡奴風波,授信太鬆該怪誰?

授信把關是銀行自己的責任,如今揚言「勢將緊縮民眾借款」,簡直是對政府與社會「威脅」,這樣對嗎?日後若授信太嚴,導致多數民眾無法借貸,銀行自己業務不也受影響嗎?

這是一體兩面的事,難道屆時要怪民眾不來借錢嗎?銀行這種「萬方有罪,唯朕無罪」的想法,怎麼和治國無能的政府一樣?

權利與義務應該平等,銀行當然要確保債權,總不能老爸拚命借,兒子不必還,但銀行公會不應一味反對修法,該提出配套措施,防杜「惡意借貸,債不留子孫」的少數奧客,不應綁住多數善良百姓,把所有民眾拖下水。

羅光宏(北縣汐止/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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