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兵司令部爆發少校軍官性侵少女案件。風俗澆薄,類此情事已非新聞,但軍中長期的鋸箭心態,不但助紂為虐,更賠上軍威。
憲兵為軍中的「司法警察」,職司檢查、約束、規範軍人行為舉止,正因身分特殊,兵源資格近年來雖已放寬(乙等體位亦可),但仍較其他軍種嚴格,不僅問卷調查、面試,身家清白、無犯罪紀錄則是基本條件,一身光鮮英挺的憲兵制服更得「用很多汗水換來」。
當然,憲兵先天純正不見得後天依舊如玉,但要探討的是,既然該名少校已有「偽造車牌前科」,且「劈腿花名」已是「通人知」,該有的控管、考核難道就能輕易被「憲令部目前唯一能夠執行測謊的人才」的專業說綁架?甚至在東窗事發後,還想方設法為該名少校提早辦理退伍?如此既不能懲前,又無法毖後,只圖以鋸箭心態來個「橋歸橋、路歸路」,廉價卻危險。
因為依刑法修正增訂第二三一條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軍人既為廣義公務員,明哲保身首當依法行事,憲令部何苦來哉?
軍紀不彰無以樹立軍威,軍威不振無從貫徹軍令,憲兵是軍中的「風紀股長」、動見觀瞻,軍紀更不容和稀泥,否則如何正人?
鹿鳴(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