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民法繼承篇 限定繼承僅回溯三年 為德不卒 應無限期追溯 勿使背債兒「強迫中獎」 一輩子爬不起來
由於不懂法律,懵懂繼承債務的人愈來愈多,甚至連嬰兒也繼承巨額債務,法務部擬研修民法繼承篇,將限定繼承聲請時效拉長至成年後,但回溯期卻僅三年,為德不卒,因此國民黨立院黨團將提案修正,把限定繼承改為「無限期追溯」 。
筆者認為,三年內的救,三年外的不救,這種「選擇性救援」,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國民黨版本是較貼合實際,因為所謂是「自作自受」,焉有「自作孽,子孫不可活」的道理?佛家理念亦謂「普度眾生」,故而關於繼承篇的修法,理應全盤兼顧,不能有偏頗,而遭致顧此失彼批評。
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所以,權利能力是受胎時即取得,亦即打從娘胎起乃有繼承權,然而此一權利有時是繼承了一屁股債,讓人難以消受,偏偏又無權對這個「天上掉下來的權利」說不,真有夠悲哀。
而且今天有不少甫牙牙學語嬰幼孩,或懵懂無知少年,竟因繼承先人留下天文數字債務,被壓得一輩子爬不起來的案例,要怪他們讓權利睡著,實在說不過去,試問,連爸媽都不會叫的幼兒,豈可能搞清楚「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法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無從主動聲請拋棄,有道是不知者無罪,不教而殺謂之虐,「強迫中獎」式的繼承,此與故意「入人於罪」何異?
呂蓬仁(彰縣員林
/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