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當選無效」官司二審判決大逆轉,關鍵在於高雄高分院認為選舉中抹黑、毀謗的手段,並非「選罷法」所訂的「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承審法官的裁量,顯然是純就法條文義解釋,忘卻了職司正義最終仲裁者的神聖使命。
司法者解釋法律,除了文義外,也應探求時代精神、體察社會需要。以就法言法來看,「其他非法方法」這種概括條款,就是授權法官根據個案逐一續造法律,填補立法時無法預見的情況,然而二審法官卻畫地自限,無視現今媒體傳播快速的影響,況且經過媒體二十四小時強力放送,必然足以影響選民投票的意志,和候選人的名譽,這些對選情造成重大衝擊,法官卻視而不見。
至於關鍵的走路工事件,陳菊陣營未經查證,就直接指控黃俊英涉及賄選,並於選舉活動結束後及投票日,一再於媒體放送的作為,二審法官雖認為可議,卻也認為不構成選罷法中所謂因強暴、脅迫等使人不當選的違法行為,難道黃俊英所承受的「語言暴行」、「惡質詆毀」,法官沒看到嗎?
筆者認為這是一份保守、拘泥法條文字意義的判決,無異將助長選舉歪風,司法官的地位不是靠保守僵化而來,如何不偏不倚、以正義的最後仲裁者自居,導正社會走向,才是司法官對人民負責、對民主盡心的職責所在。
羅可邦(北縣土城/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