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女子被控多次違規,卻發現當天她人在小港上班,法官發現交通單位無違規照片佐證,因此判撤罰。示意圖/unsplash
【本報高雄訊】洪姓女子2018年11月被控多次違規,收到交通局寄來的裁決書後,發現一連被警方依紅燈右轉、拒檢逃逸、駕駛非駕照種類車輛開罰,不僅挨罰1萬5900元、記違規點數8點,還被吊扣駕照。洪女喊冤,稱當天她在小港上班,怎可能分身跑到博愛二路?提行政訴訟為自己爭權益。後來法官發現警方違規證據不足,撤銷洪女罰單。
判決指出,2018年11月30日上午7時許,警方發現洪女名下的一輛機車,行經博愛二路、明誠二路口,卻趁紅燈時直接右轉,而且面對員警稽查還不理會,後來員警依職權逕行舉發,依據車籍資料查到機車為洪女所有,認為洪僅有普通輕型機車駕照,卻騎普重機,因此送出重罰,還吊扣洪女駕照。
洪女早在2012年就將戶口從台中遷往高雄,但未到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使得罰單第一時間寄到原本戶籍地,沒辦法在第一時間主張自己不是實際違規的騎士。
示意圖/unsplash
後來洪女收到交通局寄來的裁決書後,才發現自己因違規遭到重罰,提訴喊冤稱當天她人在小港上班,不可能同時間「分身」跑到博愛二路,而且員警罰單,都沒有當天違規影像或拍照記錄,怎麼證明她違規?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檢視警方所提的罰單內容,發現罰單上並未檢附洪女違規紀錄、照片,而警方、台中市交通局所提的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函覆公文等都是事後填製,並未有足夠證據證明洪在當天有罰單所描述的違規行為,因此認為洪無違規事實,裁定車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