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增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以利原所有權人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
現行規定,被徵收土地如有未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一年後開始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訂興辦事業使用情形,原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3號解釋,增訂縣市政府應主動每年通知及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使原所有權人能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以利判斷是否行使其收回權,藉此保護原所有權人權益,並督促需用土地人應確實依徵收計畫使用。
草案也一併檢討修正請求收回土地的時效,內政部說,草案明定縣市政府如未履行通知及公告者,原所有權人可以延長至徵收計畫期限屆滿十年內申請收回,使民眾收回權的規定更為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