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動部:健康因素或孕婦例外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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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認為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判定違憲。勞動部表示,女性若因健康因素或是妊娠、哺乳期,仍不得執行夜間勤務。圖/Pixabay

【中央社】大法官釋憲認為,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判定違憲。勞動部表示,該項自宣布日起已失效力,但女性若因健康因素或是妊娠、哺乳期,仍不得執行夜間勤務。

大法官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勞動部今天已通函各地方主管機關,依大法官釋憲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

然而,勞動部說,同條第3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此外,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大法官解釋並未否認保護母性,且母性保護為國際重視普世價值,也是憲法第156條所明定,因此仍有其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已於3日舉辦專家學者會議討論,由於第3項涉及刑責,因此會以個案認定,主要視勞工是否有健康或正當理由、且具正當理由後雇主仍強迫執勤,才會符合要件。

至於孕婦的部分,黃維琛說,多數學者專家的見解一致,也引用憲法關於母性保護,因此具有共識。

勞動部表示,若違反第49條第3項規定者,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同條第5項規定者,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依法並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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