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並間接造成國庫重大損失的中興銀行超貸弊案,繼重要被告前高雄市長王玉雲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定讞,卻潛逃大陸後,另一位有名的被告台鳳集團總裁黃宗宏也行蹤不明,疑已潛逃出境。
王玉雲是以健康情況不佳為由,向高院聲請暫緩發監執行,然後利用高雄地檢在被告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前就欲執行,違反規定執行命令遭撤銷的空窗期,潛逃大陸,檢調先在行政程序上犯錯,被王玉雲逮住機會,後又疏於監控被告行蹤,導致判刑定讞卻無法執行的窘境,當然應該譴責。
但黃宗宏行蹤不明,是利用上下級法院溝通不良與官僚文化的漏洞。
明明不能上訴的案件,黃宗宏還是「技術犯規」,以「違法上訴」的手段,利用法院間的公文漫遊,拖延了五個月,然後從容逃逸。
就事論事,刑事訴訟法對不得上訴的各種情況都有明文規定,「違法上訴」原本就無需經過實質審判過程,一旦不符合上訴要件,法院應該立即以「不受理判決」駁回,但在黃宗宏案中高院竟然收件,還延宕五個月才作出程序不符駁回上訴,讓他有充裕時間「消失」。
中興案的兩大被告先後潛逃,不但司法威信掃地,檢調跟蹤監控出現嚴重瑕疵,也凸顯法院制度僵化,審閱上訴狀與處理公文往返牛步化,造成被告順利逃脫,掌理法院系統的司法院實該痛定思痛,想出防堵方法,否則無法讓人民信賴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