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攬才專法,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定義,並鬆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台居留三年即可申請永久居留,也優化租稅及社會保障權益,如租稅優惠適用從三年延長至五年、放寬健保加保條件等。
三讀條文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的定義,指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台灣所需經濟、金融、國防等領域特殊專長,或經國發會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在台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才可申請永久居留。三讀條文鬆綁申請永久居留的規定,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前,需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期間縮短為三年,平均每年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而居留原因為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就業金卡。
若是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的世界頂尖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除應取得執業資格或符合一定職業條件外,放寬為無需具備一定期間的工作經驗。
三讀條文也新增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成年子女,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在台灣從事工作,不須向勞動部或教育部申請許可。租稅優惠適用期也從三年延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