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洗牙屬密醫行為 要罰

 |20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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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衛生署醫事處昨天表示,牙醫助理僅能依醫師吩咐遞送器械、整理資料,至於坊間常傳出牙醫診所由助理執行洗牙等較簡單業務,因性質上屬醫療行為,助理不可代醫師執行,違法者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醫事處醫事法規科科長周道君表示,洗牙須操作醫療器材,屬醫療行為,依法須具有醫師資格的人才能從事,不具醫師資格又從事醫療行為,就是「密醫」行為,違者可依「醫師法」規定,求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到一百五十萬元不等罰金,器械還可沒入。

若牙醫助理幫病人洗牙是由牙醫師授意,牙醫師可被依法處十萬元到五十萬元不等罰金;停業一月以上、一年以下,視情節,最重廢止醫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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