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的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未來國立大學可和研發領先的企業合作設立研究學院,國家重點領域則由跨部會組成的審議會擇定。
三讀條文明定,創新計畫期程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經主管機關依照相關規定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條文也明定主管機關教育部應設置常設性的「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
條文也明定,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的撥款及包括研究學院的學雜費等自籌收入,屬合作企業基金者,每年提供資金額度不得低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額度,研究學院的研發成果收入,有一定比率要提供國立大學用在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它校務發展支出。
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其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且其合作企業資金應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資金不得為中資,並應明定於審議條件。
院會昨亦三讀通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取得住戶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另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一點三倍。
同時通過附帶決議,促請於都市更新條例這次修正施行後,相關機關於解釋適用相關規定時,應注意遵守國際公約的要求,以保障人民的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