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育法修正 強化學生權益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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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高中職校務會議中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比率計算遇小數點採無條件進位。三讀條文也明定學生權益救濟程序,學生若因權益受損向學校申訴不服其決定時,可向地方教育局處、教育部再申訴,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者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現行條文中,校務會議的成員人數、比例由各校定之,但通常一百名成員中,學生代表僅一至三位,性別也未均分,因此第二十五條修正後明定,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自今年十月一日施行。

此外,三十七條也修正明定,申請高中免試入學人數若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名額,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訂定錄取方式,並新增「科技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納入比序項目中。

昨天立法院會同時也三讀通過《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國立台灣文學館組織法》,從原本的四級機構提升為三級機構。文化部指出,此舉將有助增進台灣歷史與文學的保存、研究、推廣等能量。

另三讀修正通過《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規定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得再行借調。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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